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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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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浙展律函字(2014)第85

杭州XXXX有限公司: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维护其合法权益。贵司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向XX公司催讨电费款的律师函已收悉,现受xx公司委托我专门作出如下回复:

一、XX公司对你们双方签订的《道路路铭牌广告位广告设施经营权出让合同》、《道路路铭牌灯箱广告设施经营权出让合同》无异议。但XX公司指出,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定背景。

当时政府大力倡导、鼓励亮灯工程,并曾发文规定对亮类照明性质的广告牌不收取电费,实际也从未向广告位设施经营权拥有者收取电费。因此,XX公司也要求贵司不收取电费,但贵司提出走完拍卖流程后再予返还,XX公司才预交了两个合同第一年的理论电费。为此,贵司既未向九问公司开具发票,也未开具过收据。

但事后,经XX公司多次交涉还电费事宜,并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供电。双方就此达成了口头协议,贵司同意今后不再向XX公司收取电费。事实上,贵司也确未向XX公司催讨2012年、2013年度的电费,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一直在照常履行。现仅因贵司负责人变更,就对该共识推翻不予认可,有违诚信。

二、贵司有权主张的,只能是实际发生的电费。所谓“实际发生的电费”,应有两要件缺一不可,一是XX公司实际用了电,二是这些实际使用的电已经交费或需要交费。

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67000元/年、23000元/年电费,仅系预估、预收的理论电费,而非实际电费。现合同的2011年度已经交纳暂且不提,2012、2013年度均已过去,贵司现在如要主张电费,已不能再是合同中预估的预收电费,而应是实际发生的电费。

但据了解,萧山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区电力公司并未向你司收取过电费款,且贵司早已全面停止向九问公司供电,在实际未发生电费且实际无需付费的情况下,贵司催讨电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一定要催讨,请贵司出具已为XX公司相关广告位垫付了电费的收款凭证或发票。

三、若贵司坚持催讨“预收电费”,则根据合同约定,2012年4月15日、8月31日分别为两合同第二度预交电费的最后期限,均已超过两年。在此期间,贵司并未向九问公司主张过该年度的电费,其诉讼时效已过。

综上所述,贵司向XX公司催讨从未发生过的电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事。特此函告。

恭颂

商祺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华亚杰 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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