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8月19日张某某在某某交易批发市场工地脚手架上给房屋顶部打砂纸时不慎坠落受伤,随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伤残等级9级。后张某某将徐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法院认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某某交易批发市场中心工程;该公司将该工程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许某某;王某某系该公司在该市场中心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故判决徐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某不服该判决,故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
徐某某称,其从王某某处承接油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一半工程分包给施某某,施某某雇佣张某某。
代理观点:1)、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故本案应为劳动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2)、即便走劳务合同纠纷程序,本案中徐某某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应由施某某承担雇主责任,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某无责任;3)、张某某受伤,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其损失其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
案件结果:本案经各方协商调解结案,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1)王某某自愿代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赔偿张某某5.6万元;2)徐某某赔偿张某某5万元;徐某某为张某某所垫付的医药费1.4万余元不得再要求返还;4)、三方对赔偿款再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