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自2012年7月份以来,某某进出口公司与某某模具公司达成买卖协议,某某进出口公司向某某模具公司供应模具等工程材料。某某进出口公司依约供应材料,某某模具公司接收,材料款总额39万元,某某进出口公司依约向某某模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某某模具公司分批支付材料款合计12.6万元,余款26.4万元某某模具公司在2013年9月份向某某进出口公司出具了四张银行转账支票,但某某进出口公司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该支票系空头支票,因某某进出口公司无法取得货款,故要求某某模具公司支付,该公司拒付,故某某进出口公司为维权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代理观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某进出口公司已经依约供货,某某模具公司应当依据结算向某某进出口公司全额支付材料款。
案件结果:本案在法院及律师的积极协调下调解结案,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某某模具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前向某某进出口公司支付材料款余款26.4万元;某某模具公司若未按时履行,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某某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某某进出口公司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某某模具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