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某商贸公司诉某某钢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某某钢构公司主张货款18万元及违约金4.3万元,本律师接受某某钢构公司委托代理其应诉。某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白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了某某钢构公司合同章;白某某与某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涉案买卖合同),加盖了某某建设集团公司资料专用章;某某商贸公司销货单,白某某签字;白某某与某某钢构公司签订的加工协议。
代理观点:1)、购销合同系白某某与某某商贸公司签订,并加盖了某某建设集团公司章,故本案系白某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某商贸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以白某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为被告,某某钢构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2)、白某某非某某钢构公司员工,亦未得到该公司书面授权,其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白某某根本无权代理某某钢构公司,其行为后果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某某商贸公司诉某某钢构公司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2014三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判决驳回某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