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某与傅某某于2011年12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21日王某某生育一子傅XX,2013年12月20日王某某与傅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傅XX由王某某抚养,但就抚养费问题未作约定。因王某某独自抚养孩子非常困难,故诉请法院主张抚养费。
代理观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傅某某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2014镜民一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傅某某自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时起按每月600元向傅XX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傅某某凭票承担一半至傅XX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