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5日,汤某某驾驶皖RXXXXX厢式货车沿某某高速行驶至该高速上行线359km+700km处时,其车右前部与停在应急车道施救作业的皖BXXXXX普通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故障车苏DXXXXX普通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皖BXXXXX普通货车驾驶员王某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系某某汽车维修部员工,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其因进行施救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被认定为工亡。后王某某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汽车维修部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金。2014年6月19日仲裁委裁决:1)丧葬补助金23856元,扣除交通事故赔偿的16804元,差额为705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扣除交通事故赔偿的420480元,差额为7082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111646元,扣除交通事故赔偿的105084元,差额为656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4434元。因王某某亲属不服该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本律师代理。
代理观点:代理人认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依照2013年标准计算,而非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12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照2013年某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仲裁委员会以2012年工资乘以60%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2014鸠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2012年标准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12年某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差额为168177.5元,故某某汽车维修部须赔偿工伤待遇合计168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