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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超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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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4-12-08

2014年5月23人,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工资被害人克扣工资,遂纠集被告人戚某某等人来到公司与老板(被害人)商讨工资一事, 后因商讨未果,被告人李某某、戚某某等人遂对被害人徐某、姚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徐某轻微伤,被害人姚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戚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戚某某妻子于2014年11月14日委托本人作为被告人戚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此时,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刻查阅案卷,以及会见被告人戚某某。后跟被告人戚某某妻子等人至被害人住处,进行和解,与两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戚某某等人共赔偿两被害人10000元,并取得了两被告人的谅解。后辩护人将本案赔偿谅解情况以及辩护意见,跟公诉人进行了当面沟通,希望公诉机关能够,对被告人戚某某免于处罚,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当地政策不允许免于处罚,亦不允许取保候审,至此,辩护人希望公诉机关能够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移交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辩护人在辩护阶段发表了结合被害人的过错以及被告人戚某某在事件中的作用等罪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并执行缓刑。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戚某某拘役5个月。

此结果比判缓刑更好,被告人戚某某在判决后再过15天即可出来与家人团聚,其家属十分满意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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