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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诈骗一案
更新时间:2014-11-3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李思南律师依法接受彭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审议:
一、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据会见彭X陈述,2011年10月,谢XX找到彭X询问是否帮其批复地皮筹建“老年公寓”项目时,彭X想到其一朋友认识洪XX的弟弟,并想通过该关系办理此事。经过协商,并收取谢XX万元,收款后出具收条。虽然彭X办事能力有限,但彭X为了“老年公寓”项目,尽可能促成,居间做了一些工作:一是找过江西XX报副总编黄X(139XXXXXXX)和南昌建材市场应总(18XXX)并一同前往陆军学院找老院长出面帮忙;二是与南昌朋友万XX(138XXXXXX)一同前往北京托关系找老龄委基金会。在居间未果、谢XXX催还款的情况下,彭X也明确表示愿意退款并发信息“一定还款”,只是其年仅3岁的女儿患肾病花费近5万元暂时无力还款,才采取哄骗和拖延的办法。因此,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二、彭X系初犯、偶犯。此次诈骗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劣迹。仅谢XX主动找上门来的一人一次性2万元。与其他案件诈骗多人多次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应有所区别。
三、积极退赃,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律师会见时彭X多次表示悔罪,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对其处罚,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检察机关提审及刚才庭审也当庭认罪。并再三要求律师转告家人,要想法设法筹钱退赃。
四、其家庭居住农村,生活十分困难,父亲早已过世,年迈的母亲体弱多病。大男孩仅5岁,女儿仅3岁,并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在南京、南昌住院,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其无兄弟,整个家庭靠其支撑,崇义县XXXX村委会出具证明。
综上,彭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能积极退赃,当庭认罪,加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法庭对彭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最后通过本律师的辩护,最终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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