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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11-29

浙 江 省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75

原告:岑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1968年出生,汉族,经商,经营地址:中

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 献 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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