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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亮律师
辽宁-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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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更新时间:2014-11-20

案情介绍:今年2月7日18时30分许,唐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迫使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紧急向右躲让,结果两车虽未直接发生碰撞,但因三轮车转弯过急,使该车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受伤,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之后,交警部门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谢某受伤先后共花费近6万元的治疗费,因事故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轿车司机唐某及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轮车车主、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伤残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案情判决:庭审中,被告唐某及保险公司则辩称,唐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轿车没有与三轮车发生接触碰撞,谢某受伤是因为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不当引起,并指出郭某是无证驾驶。法院一审认为,唐某在未确保己车与同向后方右侧车道内郭某驾驶的三轮车之间安全行车距离的情况下,冒险借道超车,是导致郭某突然避险并引起车辆侧倾而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唐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且上路前疏于对三轮车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检查,其贸然上路驾驶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亦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其作用相对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三轮车车主在不确定郭某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随意出借车辆给其使用,乘客谢某在明知载货三轮摩托车严禁载人的情况下仍搭乘该车,也有过错,并按优者危险承担原则,确定上述责任承担比例。

XX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轿车司机唐某应负主要责任,担责70%,三轮车车主、司机郭某及乘客谢某也均有一定过错,各承担10%的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乘客谢某115195.49元,轿车司机唐某、三轮车车主、司机郭某各赔偿7717.75元、5130.10元、5130.10元,谢某的其他诉请则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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