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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形态转化的权利归属
海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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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婚前财产婚后形态转化的权利归属

[案情简介]: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住房问题,麦某在温江区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某。购买协议载明:“房屋转让价格26万元整;麦某分两次付清全款……”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温江房产;麦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麦某购房是用于居住,非属于投资性质,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方,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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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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