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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可以优先遗嘱继承吗?
更新时间:2014-11-17

案情介绍:被继承人王某某与何某调解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原告王某由何某抚养,被告王某华由被继承人王某某抚养。尔后被告王某华即将户口迁至昆明与被继承人王某某共同生活。后被继承人王某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一份,载明:“本人是王某某,但我与妻子何某离婚法院判决大女儿由何某负责。二女儿由王某某负责,现我70岁,身有糖尿病,行动不便,一直由二女儿照护,家中一切财产一处房产由王某华所属,此遗嘱完全出于我本人自愿并无任何人干涉和逼迫。”被继承人王某某在遗嘱上签了字,并盖了手印。原告王某以被告王某华占有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并拒绝其依法继承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王某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亲王某某(已故)遗产的一半(价值为100000元)。被告王某华委托崔萍律师代理诉讼。

本案焦点:原告认为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房产,不承认被告出示的遗嘱,认为该遗嘱无效。被告辩称,遗嘱为被继承人亲手所签,获法律支持,原告无权要求共同继承房产。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被告所有。

崔萍律师辨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当被继承人留有处分其合法遗产的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其所留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于自书所留的“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遗嘱”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崔萍律师认为原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就应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此遗嘱为假,原告对律师疑问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因律师多方印证遗嘱合法,继而提醒原告可对该“遗嘱”的签章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对可对己有利的提醒也表示不愿意,由此可见原告并无有利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法院最后支持崔萍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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