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吕盛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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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运营雷XX第3105525号“F****M”商标案
更新时间:2014-11-17
雷XX200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了第3105525号“F***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捆扎机、包装机(打包机)”。Xa控股有限公司F***M HOLDING AG在全球范围内行销F***M打包机。吕盛律师接受雷XX委托后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制定行动路线,稳步实施。第一步,稳定权利;第二步,法院判决F***M打包机中国总代理派A科技有限公司、S有限公司停止销售F***M打包机;第三步,厦门湖里工商局查抄位于厦门的F***M打包机销售点,并在南通海关布网。最终,逼迫Xa控股有限公司走到谈判桌前,与雷XX达成关于“F***M”商标的和解协议,充分实现了“F***M”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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