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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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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 诉请付还款期限内利息不支持
更新时间:2014-11-13

在民间借贷中,如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对利息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201261日,张某因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50万元,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对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无息借贷,原告要求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借款期届满后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312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在无息借贷中,如约定了偿还期限,出借人可以主张偿付逾期利息;如没有约定偿还期限限,出借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告,这样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标准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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