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邹超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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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更新时间:2014-11-13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2010年3月至4月,西安未央区进行公路加宽业务,租用闫XX吊车一辆,因闫XX工作繁忙,委托闫XX在工地代管车辆,工程结束后,施工方将工程款支付给了闫XX,而闫XX未将工程款21000元支付给闫XX,2011年11月11日,闫XX为闫XX出具欠条一张。庭审因闫XX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经闫XX多次催要,闫XX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见。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闫XX支付闫XX现金21000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闫XX受闫XX委托代管车辆,在工程结束后理应将工程结算款21000元给付闫XX,而却没有给付闫XX,现闫XX要求闫XX支付工程款21000元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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