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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真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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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农民工讨工资案件
更新时间:2010-11-03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长国,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季家村6号。

申请人:郑启山,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灰埠镇郑戈庄373号。

申请人:王克鹏,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祝哥庄村147号。

申请人:刘长新,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季家村6号。

申请人:刘长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季家村206号。

申请人:张一乾,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灰埠镇蒋家村28号。

申请人:姜树林,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灰埠镇三堤西村360号。

申请人:刘长瑞,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季家村206号1。

申请人:李庆武,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成武县九女集镇大张庄行政村李庄村010号。

申请人:焦建东,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胜利村342号。

申请人:孙相玉,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山前村151号。

被申请人:青岛起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揆,执行董事。

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国建村。

被申请人:李仁揆,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大韩民国京畿道光明市河岸洞高层住工公寓107洞412户。

请求事项:1、请求解除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起嘉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3、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242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长国等11工资人民币65200元;5、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24200元。第3、4、5项总计人民币1136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30日,申请人刘长国等11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起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依约履行,但被申请人青岛起嘉建材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工资总计6500元,至今未支付。被申请人李仁揆作为青岛起嘉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对公司承担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 4月 2日

闫志真律师 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73097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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