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关键点:
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李先生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夫妻不断发生争执,李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太太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并要求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划归其所有。李先生认为女儿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且本人没有房屋居住,而太太婚前在北京有一处住房,所以不同意太太的要求。
代理过程:
本所张红艳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证据收集方面,张律师指导李先生收集其太太婚前自有房产、收入状况等方面的证据,庭审过程中张律师针对女儿抚养权及房产分割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女儿抚养权。婚姻法规定离婚子女抚养权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确定。本案原告李先生月收入1万元左右,工作稳定且没有不良嗜好,女儿已经4周岁且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而被告没有正式工作,收入不稳定,对以后孩子的照顾及学习成长不利;
二、关于共有房产分割。被告婚前有自有房产,而原告在京没有其它居所,原告同意获得房产后支付给被告300万元,而被告只同意按照房产购买原价支付给被告一半价款100万元。综上,在被告不同意对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原告对房产估值高且没有居所,房屋应判决给原告。
审理结果:
法庭调解不成,将女儿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判归原告李先生。被告收到判决后亦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