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先被取保后获缓刑
作者:吴江律师——杨丽泉
【案情简介】2010年8月12日凌晨,安徽籍被告人李某在吴江一酒吧内酒后无故将包厢内一电视机砸坏,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四处想办法,最终决定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出庭辩护。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由于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本市又无固定住所,所以要申请取保候审或是作缓刑辩护难度很大。
【律师工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由于嫌疑人尚未批捕,所以委托后当天即送会见材料至公安局,次日一早就安排了陪同会见,会见中得知损坏的电视机价值大概在4000元左右。会见完毕后就立刻参与与受害人方的民事调解,最终赔偿了受害人3960元,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随后即可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书,后检察院考虑到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较为合理,又有相关证据证明,后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代理律师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从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到被告人获得自由仅仅3天时间。在不久后的庭审中,法庭也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连连致谢。
【律师提醒】中华民族有着5000年的酒文化,但我们饮酒不可过量,因为一旦过量就会对自己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若涉嫌违法犯罪,饮酒更是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另外补充提醒一句,饮酒后请勿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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