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军芳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7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完胜一起离婚诉讼与债务纠纷案中案
更新时间:2014-10-20

我是一名职业律师,一直以来我对婚姻家庭和房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比较感兴趣。这也注定了我会接触到较多的这方面的案例,但是每当办完一个案件掩卷沉思时,我仍会不胜唏嘘。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往往不仅仅折射出一个个法律问题。它们更是情与法的较量,爱恨与人性的厮杀。在这里我愿意把我所做过的真实案例记录下来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各位带来一点点启迪或者别的什么。下面带给大家我的第一个案例“爱逝去时留下狼烟一地,一起离婚诉讼与债务纠纷案中案”,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我的当事人叫张芳,女性。张芳是我的一个朋友的朋友,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201212月份在我的办公室,张芳和她的妈妈向我讲起了她与老公李明的故事。张芳比李明大五岁,当时是李明追的张芳。彼时的张芳刚刚结束一段三年之久的感情,处于情绪低落期。但因为年龄上的差距,张芳并没有在意李明的追求,认为两个人在一起是不合适的。但是当时的李明对张芳爱得很是狂热,送鲜花、送礼物、上下班接送再加上情真意切的情书。慢慢的张芳开始接受了李明的追求,但是张芳的父母却仍是强烈反对的。为了争取张芳父母的同意,李明还给他们写了信,恳求他们同意他与张芳恋爱。他还给张芳写了保证书,保证要好好努力以后给她好的生活,保证一辈子只爱她一个人。最后他的真诚终于感化了张芳的父母,同意了他们在一起。随后二人于20044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与20084月登记结婚。

故事到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两个相爱的人经过磨砺终于幸福地生活在了一起。也确实是这样的,他们本来就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的生活也一直还算美满。2008年结婚后李明的父母还出了70万元作为首付,他们夫妻又一起贷款20万买了一套商品房居住,张芳的父母则出了10万元给他们装修新房。20125月份李明的父母出了10万,张芳的父母出了5万为他们购买了一辆轿车代步。在房子和车子几乎全是父母买单的情况下,张芳和李明的小日子过得很是潇洒。每年两人都会出去旅游,平时双方父母家蹭蹭饭,小家庭几乎是不开火的。

如果生活能一直这样下去,他们的日子真是要羡煞旁人了。但是20129月份张芳于怀孕后7个多月早产下一女婴,但不幸的是孩子在生下来后几个小时就夭折了。张芳说就是孩子不在后,李明及其父母对她还都是很好的,李明的父母还给了他们2万元钱让张芳补养身体。所以虽然孩子夭折了,但是她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以为日子还可以像原来一样继续幸福下去。但是慢慢的张芳发现李明对自己的感情起了变化,他经常夜不归宿,并对张芳的劝说置之不理。直到11月份张芳凭一个女人的自觉,感觉李明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面对张芳的质问,李明甚至对她拳脚相向,所以她就更加确定李明在外面有了婚外情。后来李明还向她提出了离婚,李明的父母也约她父母去谈谈两人离婚的事情,她感觉很惶恐,所以才通过朋友来我这里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她现在疑惑的就是房子是他们婚后李明的父母出的首付买的,写了他们两个人的名字,如果真要离婚怎么分她有没有份。车子也是双方父母出钱买的,写了李明的名字,这要怎么分。他们两个人的主要财产就是这两样了,所以她才要问的。另外她怀疑李明与他单位的同事宋丽已经出轨了,他们在外面肯定开了房,能不能查查有没有他们的开房记录。

至此我大概了解了他们的感情故事及她现在担心的问题,但是我也有我的疑惑。如果从张芳的陈述来看,他们结婚四年多了感情一直不错生活得也很好,何至于李明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就对张芳这么绝情呢。经过我的一再追问,张芳坚持说他们之前确实没有出现过多大的问题,她更没有多大的过错。她也不清楚为什么李明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变得这么绝情,除了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她想不出别的理由。其实作为律师,我很希望我的当事人在与我交流案情时能毫无隐瞒,这样我才能更好的帮助到你。针对张芳提出的房子的问题,我告诉他房子虽然是李明父母出的首付。但是因为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当初买房时也是说的给他们买的婚房。那么父母的出资就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只是如果协商离婚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法庭在分割这个房产时会多少考虑到李明父母出的首付这一事实,可能会判决李明适当多分一点,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车子双方父母的出资也是赠与,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至于她问能不能查查有没有李明和宋丽的开房记录,我问她是否也是真的想离婚,不想留回旋的余地了。她说自己其实是不想离婚的,毕竟在一起这么久是很有感情的。那我就跟她说既然还不想离婚,我建议她现在不要考虑去查这个记录,没有意义的。我跟她说如果不想离婚,就去和李明的父母好好谈谈,表达一下自己想要继续好好过日子的想法,争取能挽救一下这个濒临破产的婚姻。张芳听了我的劝告表示认同,只是她还是担心如果对方非要离婚这么办?自己这里没有准备不是要很吃亏吗?房子是他父母出的首付真的没有影响吗?对方会不会耍什么花招儿?面对充满焦虑的张芳,我只能是安慰她好好去谈一次,毕竟是双发家长也要参与的。房子的问题不大,对方如果耍花招儿无非是说当初出的首付是借给你们的,伪造成债务。以后事情的发展也印证了我的判断,这个案件果然被做成了离婚诉讼与债务纠纷案中案。

在我的劝说安慰下,张芳回去了准备和对方去好好谈一下挽救一下。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一直没有张芳的消息,我认为她已经和李明和好了,也就没有向朋友去打问这件事了。20142月份的一天我又接到了张芳的电话,她说王律师我这次是肯定要离婚的了,对方很决绝的坚持要离婚。她要委托我做她的代理律师,来与对方谈离婚的事情不行就打官司。我们又约着见面了,见面后了解了更多的情况。张芳说李明的父母现在也很支持他离婚了,李明她也确定在外面是有情况了。她现在感觉很气愤,自己在他的苦苦追求下才和他好的,婚后自己也没有什么过错。在生了个孩子夭折后,李明不但不安慰陪伴她,却在外面搞婚外情坚持要离婚。李明和她谈了,说房子是他父母出的首付和她没有关系,只同意把两人贷款的一半10万元给她。加上她父母装修出的10万,买车子出的5万共25万,他再大方点总共给她30万让她走人。要知道这房子现在市值是190多万呢,加上别的总共给她30万还叫大方。我虽然是律师,见多了离婚纠纷中的狗血剧情,但是听了心里还是觉得火起啊。张芳还说她能确定前几天李明有天晚上和宋丽去开房了,就是苦于没有证据,她还是想查查李明的开房记录。另外他们的车子一直是李明在开,张芳没有驾照。李明前段时间把车子的方向盘加了一把大锁,钥匙也不给张芳,这让她很生气。她就找了个开锁的把锁给弄开了,车子也开走藏起来了。李明发现后就报了警,警察来后说是家庭纠纷没有管,李明有次还在家里和她动手。可能是张芳和我们共同的那个朋友说了今天我们要见面,他这时也打了个电话过来,让我无论如何都要帮帮张芳,说她太可怜了。是要帮她的啊,她不仅是我朋友的朋友,现在她决定委托我做她的代理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我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这有一点王婆卖瓜的意味了啊,呵呵。

在了解到以上的情况后,我给了张芳以下几点意见:一、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李明再动手一定要报警保留证据。二、车子不要再还给李明去开了,他之前私自加锁错在先,你开锁藏车无错。车子在他名下,你不藏起来被他转卖隐匿了就麻烦了。三、我会以她律师的身份约李明和我们见面谈一次,争取协议离婚。四、至于李明的开房记录我会想办法去查,但是不能抱太大希望。即使查到李明和宋丽一起开房的记录了,这个证据的效力也不足以说明李明和宋丽之间就是男女关系,也不能在法庭上以此指证李明出轨。五、在合适的时机去和李明谈谈过往,把父母出钱为他们买房买车的事情再重申一遍,做好录音。

三天后在我的约请下,李明带着他的律师跟我和张芳在一家咖啡厅见面了。在这里我不得不说一下自己对对方律师的感受---傲慢无礼、职业修养差。我绝无攻击同行的意思,相反我一贯坚持认为同行不应该是冤家。作为律师这样一种应该具有高度理的职业人群,我觉得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唇枪舌剑斗得不可开交,但是态度应该是谦恭与友好的。我们应该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一定不要去把对方律师当成我们的敌人。我们应该一起把理性职业人最好的一面展示给社会大众,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我们律师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公众形象。话说对方律师见面落座后,对我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真是正襟危坐趾高气扬啊。见此我心中已经预料到了今天的谈判结果了,肯定是没戏了。对方律师一定早把李明的期望值抬得更高了,至于她为什么会这样我这里就不妄下结论了。果不其然,在我主动问了对方“贵姓”郭,互换了名片套了近乎之后,人家仍然是一脸冰霜。这是干嘛呀,又不是我俩要离婚。同为女律师你又不比我长得漂亮,如果觉得自己比我厉害那就过招了再说,凭空你怎么就多出这么一份高傲和无来由的自信呢?郭律师不等我表现出不满,翻开工作记录本就开始发言了“首先我们今天谈判的基础是你们必须接受我们提出的几个条件,否则免谈。第一、张芳必须把转移隐匿的车子和钥匙交还给李明。第二、张芳必须把其保管的房产证和首饰等贵重资料和物品交由李明保管。第三、从今天开始不允许张芳的母亲再出入他们的家门。”好吧,嘴官司还是要打的。我针对她的要求也表达了四点意见,第一,我认为作为一起离婚纠纷的双方代理律师我们应该去讲法,站在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但是因为是离婚纠纷,婚姻问题更要讲情讲理。我们是来协商解决问题的,都不要给当事人错误的期许。第二、李明给车子加锁并决绝给张芳钥匙,张芳完全有权利和理由去开锁,把车子放到安全的地方。张芳并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恰恰是李明加锁的行为是存在这种故意的。因此在没有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之时,我们是不会把车子交给你们的。第三、家里的贵重资料和物品本来就是由张芳保管的,现在既然还没有离婚没有分割,就没有转交李明保管的必要。第四、因为李明会对张芳动手家暴,所以张芳的妈妈是来守护女儿的,李明没有权利不让她到自己的女儿家来。在被我挡了回去之后,对方律师有点生气,说不答应他们的条件那就不谈了。本来一般情况在诉前谈判阶段,如果双方都请有律师的话,双方的律师是都愿意促成谈判成功的。这次对方的律师实在让人头疼,显然她对和谈是不会起到一点好的作用了。这时候我只好来做李明的工作了,首先我告诉他诉讼离婚的话是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的。既然他主动提出离婚,那就不要在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去争辩了。车子和资料东西谁保存也是一样的,车子在他名下张芳不可能转移,何况是他加锁在先。如果他今天不好好和我们谈,那我们只好法庭上见了。你不是想离婚吗?上了法庭就由不得你了,我们可要拖着不离了,即使一审判决离婚了,我们还要上诉的。李明听后犹豫了,向他的律师表示还是愿意就离婚的实体内容先谈谈。郭律师此时还是主张李明不要和我们谈,但是李明坚持先谈谈离婚的条件,所以谈判继续进行。

大家这时都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对财产分割的问题需要协商,这时候郭律师又代表李明提出了他们的方案。她讲当初李明与张芳买房子时李明父母出的70万首付是借款,之后在2012年李明父母给他们出的10万块买车的钱也是借款。她还提示我们说,不知道张芳父母出的5万块买车子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反正他们是认账的,引诱我们去说张芳父母的5万块也是借款。果然是走了这一步棋,把李明父母对他们买房买车的出资都说成了是借款。我当时就予以了否认,事实上双方父母在他们买房买车时的出资都是赠与给他们的。如果我们这时着急地按照她的思路说张芳父母的5万块也是借款,那就会因小失大反而中了她的圈套。我们坚持认为张芳父母对他们的出资都是赠与的,而且当时双方父母都是约定好的,所有的出资都是对他们小俩口的帮助,并不存在借贷关系。郭律师认为李明父母的出资是借贷给他们的,所以房屋的总价要减去70万还父母的借款。剩余120万要除去15万的银行未还贷款,剩余105万李明应分百分之八十,因为她认为婚后主要是李明在还贷款所以要多分一点。听到这里我和张芳同时打断了对方,张芳更是直接说所有的财产都给李明银行贷款也归他还,李明补给她100万大家就两清了。为什么这样提呢,她认为是李明出轨了是过错方,所以共同财产她要多分一点。我虽然觉得张芳的要求有点高了,但是鉴于对方已经没有谈判的诚意,所以并未阻止张芳的行为。结果可想而知,大家不欢而散了。

谈判失败后不久我通过相关渠道也查到了李明的开房记录,在2012年这一年的时间内他在上海的开房记录就有十次之多。其中12月份有一次他更是与宋丽同一晚同时登记开了一间房,这似乎更印证了张芳关于他们两个有私情的判断。张芳在知道这一消息之后很是生气,说非要到他们单位去教训一下她。我劝她不要贸然行动,知道了真相做到心中有数就好了。这样去闹对我们最后与对方去谈判是毫无帮助的,另外一旦闹起来是不好把握度的,事情闹大了对谁都是不好的。我争取再和对方律师沟通一下,尽量还是协议离婚吧,另外我也着手去做好起诉离婚的准备,如果协议不成我们就去起诉离婚。张芳当时表示愿意听我的安排,可是最终还是没有忍住,过了两天我又接到了张芳的电话。她说她跑到了他们的单位去,结果就是宋丽用水杯砸破了她的头她抓破了她的脸,他们现在都在派出所里等着处理问题。还是打了起来,我有点后悔把查开房记录的结果告诉她了。这次治安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宋丽被拘留了5天,赔了4000元的医药费给张芳,张芳则得到了一个警告处分。这场闹剧结束之后,大家似乎都平静了几天。我这时候在想通过张芳这么一闹,事情是不是会有转机呢?对方也许会在谈判上对我们做出妥协,所以就决定再等几天看看还有没有协议的可能性。

没想到的是在我期望事情有转机的时候,我们却接连收到了两份法院的材料。第一份是李明于215日在A区人民法院起诉张芳要求离婚的离婚诉讼,第二份是李明的父母于220日在B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明和张芳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此时的张芳怎么也接受不了这样的局面,接连做了两个被告她觉得很被动对自己很不利。我跟她说就她这个事情来说,做原告与做被告没有什么区别的。既然是必定要离婚的了,那么谁去起诉谁都是无所谓了。至于债务的问题我之前也已经预料到了,所以对方去起诉他们也不足为奇,我们积极应诉就是了。但是张芳此时就是接受不了李明去起诉他离婚的现实,她说他出轨了即使起诉也要我起诉他,也要我甩了他。她坚持要自己先起诉李明离婚,问我有没有办法去改变这个局面。我是觉得太没有必要去较劲这个了,但是当事人的情绪也是要照顾的。那么现在就是要想办法让法院不受理李明的诉讼(案件还没有正式立案,还在诉前调解阶段)。那么我们现在唯一的一个理由就是张芳生产完后还没有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李明是没有权利起诉张芳要求离婚的。我决定好这样做后,及时地与A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取得了联系,把情况进行了说明。后法官与对方联系询问情况,对方竟然说张芳当时并不是生产而是做的人流,他们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于是我就把张芳之女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和在医院调取的张芳住院时的病历材料一起提交给了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要求对方撤回诉讼,对方律师还给我打电话要求我保证他们撤回诉讼后我尽快去起诉他们离婚,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答应了。于是在他们撤回了诉讼后,我们于3月初至B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明离婚(因为李明的户籍在B区,这是管辖的问题了)。至此这起由离婚引起的离婚诉讼和债务纠纷案中案已经成型,只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了。

离婚的案件没有多大悬念,争议的焦点是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至于大家相互指责对方是过错方,李明说张芳无端猜忌毁坏自己的名誉,转移车辆并有家暴是过错方,张芳说李明出轨家暴是过错方(注:他们开始闹离婚后多次发生冲突,双方都有报警控告对方家暴,但是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并未作出处理)。但是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谁也指证不了对方。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在立案时我就申请法院的调令去调取了李明与宋丽开房的记录,但是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这份证据,说这份证据不足以说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另一点要说的是张芳往李明单位的领导邮箱发了邮件,告李明乱搞男女关系等。这点张芳在开庭前并没有和我讲过,但对方却打印了邮件内容作为证据提交。当对方出示这份证据的时候,我感到很意外。但是没有办法这个时候不能去责怪当事人,于是我的质证意见是这是一份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对它的真实性我们有异议。这种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材料,它的制作过程是需要公证的,同时还要证明发送邮件的邮箱确实归张芳所有使用。最后法官的意见是大家不要再去争论这些过错和是非了,集中精力解决焦点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既然案外第三人已经提出了债务纠纷的诉讼,离婚案件就要中止审理,等债务纠纷的案件有了结果再恢复审理。

债务纠纷的案件,在开庭前就收到了对方的相关证据材料。李明的父母共起诉他们归还82万的借款,其中70万是房屋的首付,10万是买车的钱,2万就是前面我提到过的张芳生产完后他们给的营养费。70万的首付款是由李明父亲的账户直接转给上家房东的,对方提供了转账记录及李明打的借条。10万元的买车钱是通过李明母亲的账户转到李明的账户的,对方提供了转账记录和李明打的借条。另外2万元的营养费,是当时李明的母亲取现后给了李明,张芳并未拿到过这笔钱,但是现在他们也作为了夫妻双方的一个共同债务来起诉。此笔所谓的债务也提供了李明妈妈的取款记录和李明打的一张借条。拿到这些材料后我发现了如下的一些漏洞,第一、这三张借条都是用同一种信纸写的。第二、三张借条的逻辑都是一样的,都写明了借款原因,分别是买房、买车、妻子住院需要医疗费押金。第三、第一张借条上李明还在借款人项下画蛇添足地写了张芳的名字,并注明是代笔。第四、第三张借条的借款时间早于李明母亲取款记录上的时间,也就是说先打了借条再借了钱,这不符合常理。针对对方的这些证据材料我采取了以下的应对措施,首先,我申请了法院对第一张借条进行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第二,张芳当时住院时是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交的押金,我们提交了相关刷卡记录的银行对账单;第三、我把之前让张芳录下的和李明谈话的录音整理好,提交给了法庭。这份录音里李明一直在和张芳算账,说自己父母出了多少多少钱,只字未提这些钱是借款。开庭时李明父母也都分别请了一位代理律师,加上李明的代理律师郭律师,其实这次开庭是两个原告加上一个被告是站在一条战线上的,我们是孤军奋战的。但是庭审过程还是让人满意的,主审法官是明白儿子先起诉离婚爸妈就起诉债务纠纷这里面的玄机的。加上我们指出了对方证据上的漏洞,并提出了相关的证据去击破了对方的证据链。庭审结束时法官和我们说让等通知,如果他们考虑后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就不要再做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了。这时候我大概已经敢肯定法官的意思了,显然庭审的结果对我们非常有利。

等了大概有两周左右的时间,我收到了债务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在这里我真的是很佩服主审法官的魄力,驳回了李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上的表述是这样的“本院认为,两原告持有的是其子被告李明一方出具的借条,结合两被告婚姻关系恶化、处于离婚诉讼中的情况,两原告持有李明单方签具的借条,以及李明一人认可借款事实,该借条的客观性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成立。综合以上分析,即便本案款项交付事实成立,因在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有借贷合意在先,两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借贷事实,本院难以认定,故两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被告还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借贷纠纷案件的上诉期过后,李明的父母并没有上诉,至此我们已经搬掉了影响离婚诉讼的大石头。离婚案件的法官得知债务纠纷已经有了定论,就又一次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中调解。最终双方经过几轮谈判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明一次性补给张芳75万,二人所有共同财产都归李明所有,房屋贷款归李明偿还。张芳对这个结果表示很满意,结案后我的心情也一下轻松了好多。在这里祝愿张芳能尽快走出这次婚姻带来的伤害,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归宿。(文中人名都是化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