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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远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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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从轻判处拘役)
更新时间:2010-10-28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杰,男,l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8号。因本案于2009年6月18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远,系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杰在本区港湾西二街六巷××号××房被害人陆某杰的家中,趁被害人陆某杰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钱包内的工商银行牡丹卡1张(卡号:××25533068),随后到本区港湾路××号的交通银行自动柜员机.持卡取走被害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元.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杰归还被害人陆某杰人民币2900元,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09] ××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杰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杰及其辩护人尹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评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杰犯

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

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相应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涉

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依法可以

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子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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