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胡华东律师
全国
从业17年 主任律师
30
好评人数
16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南海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盗窃罪律师辩护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4-10-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29X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XX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仁寿里文林镇八里街X号, 20144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华东,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全州县龙水镇塘前村委塘前村X号, 20144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3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8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3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欲盗取佛山市南海区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的铜材, 便利用指挥装卸货物的工作便利,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公司的两件铜块装上前来送货的被告人唐某某的货车。并许诺支付钱财给唐某某。唐某某将上述铜块运出厂外,后与苏某某一起运至南海区狮山镇官窖小榄一度旧物品回收站,在该处,唐某某明知苏某某的该批铜材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苏变卖并接受了苏分给他的赃款1500元。同年410日,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经过。次日,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供述了上述经过。案发后,苏某某向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退还了赃款。

经鉴定,上述被窃取的1#光亮铜线1300公斤,价值5564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2.苏某某的认罪态度好,且退还6万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3.苏某某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苏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以唐某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唐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物品清单、被害单位员工南海区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的陈述及该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查明:1.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唐某某时,从其身上起获赃款1500元;2.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万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苏某某、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经查,苏某某是南海区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任拉丝车间班长,负责该车间的来料卸货和生产,并不负责保管涉案的铜块。苏某某利用工作上能够接触到涉案铜块的便利条件将铜块运出公司。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苏某某的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赃款,且被害单位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二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起获的赃款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 X

审 判 员 X

人民陪审员 X

O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胡华东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华东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60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