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淑娟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旅行社与某单位签订旅游合同,组织旅游中发生员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管辖问题
更新时间:2014-10-04

【基本案情】

张某系深圳某医院医生,该医院与深圳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安排其医院职工旅游拓展训练,旅游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仲裁。2012*月,张某所在单位深圳某医院组织职工旅游,张某参与了深圳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拓展训练,海边骑单车两天游”旅游服务项目,在项目活动中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张某以深圳某旅行社未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应有的充分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深圳某旅行社承担其受伤残的侵权责任。具体为要求深圳某旅行社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金额总计人民币210000多元。但因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2012**日,张某以被深圳某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起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1*日以张某所在单位与深圳某旅行社之间有约定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管辖,即约定了深圳仲裁委仲裁。那么到底是仲裁还是法院管辖。本律师认为应该由法院管辖。但是福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律师认为非常不妥,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张某有选择的权利,张某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基于合同义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虽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此条依然是基于合同违约而言,原审法院是将关于合同责任的约定僵硬地套用在侵权责任上。

二、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那么,关于人身侵权的纠纷,不属于仲裁所受理的范围。

三、在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与深圳某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人身损害侵权的仲裁事项的明确约定,对此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对该事项无效。

四、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团队国内旅游合同》针对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赋予未在合同上签字的个人的诉讼权利,不单单是教条的适用合同之诉才可主张权利,选择侵权是张某的权利,那么,侵权之诉约束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根本不基于合同而成立,也就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适用。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属于案由规定中侵权责任项下第347子案由,张某以此案由起诉至福田法院是在行使其作为被侵权人而享有侵权之诉的诉权,若基于合同违约仲裁,如何保护张某?则以侵权之诉所涉及到的诉求均得不到支持,这无异于是对张某诉权的一种践踏。张某坚信,法律赋予张某侵权之诉的诉权是确定的,原审法院草率地驳回起诉是对张某诉权的粗暴剥夺,无形中堵死张某的维权之门,原审法院明显是在踢皮球,增加上诉的诉累,不利于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就管辖问题,一审福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指令福田法院继续审理。深圳该旅行社不服终审裁定,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