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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乾举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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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10-0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012)南刑初字第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陈某某本人同意后确定由杨乾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相关的案件事实,并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翻阅了相关的资料,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犯罪地位、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盗窃罪

1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具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时,被告人陈某某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任何隐瞒,悔罪表现明显。其后的三次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均能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2、被盗车辆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就被公安机关追回,也就是说时间很短就追回,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被盗车辆除了车牌和电源被卸掉之外完好无损,比起那种车子被卖掉被使用甚至改头换面的情况,车主的损失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给车主造成的损失很小,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辩护人在此请求一审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罪

1、通过卷宗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的起因是家庭纠纷。源于被告人陈某某的前妻杨某某没有遵守与被告人的离婚协议将女儿带离重庆老家并将其改名换姓,被告人也曾经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其前妻可是很遗憾由于被告人一时冲动才酿成本次伤害。从案件的起因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轻伤比起社会上的其他故意伤害案件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

2、在辩护人会见时,作为被告人陈某某已经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表示愿意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补偿被害人的损失。通过改造接受教育,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辩护人也希望合议庭能给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辩护人请求一审法院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是家庭的精神支柱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除了与前妻杨某某离婚之外,上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下有三四个月大的儿子,他们因为被告人的被捕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辩护人请求一审法院能够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从新支持起这个家。

综上,特请求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诸多特殊之处,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谢谢法庭给予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杨乾举律师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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