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4)晋刑初字第 号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廖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廖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杨乾举律师为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一审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相关的案件事实,并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翻阅了相关的资料,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廖某某是自首和获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
二、本案被告人廖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被害人潘某某只被刑事拘留三天即被释放,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廖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廖某某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于被害人潘某某被刑事拘留三天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使被害人及时被释放,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其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廖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并且当庭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廖某某已经离婚,其儿子属于单亲家庭,希望法院能考虑其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廖某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被害人仅被刑事拘留3天,换来自己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天,拘留之后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204天,后又被法院投进晋江市看守所羁押56天(从2014年6月24日至开庭之日2014年8月18日)。根据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与罚当其罪的原则,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关多久判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此条规定假如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应当折抵刑期5个月15天(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即开庭之日)。
综上,特请求贵院能充分考虑本案的诸多特殊之处,采纳辩护人关多久判多久等辩护意见,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相信被告人廖某某本人也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能够很快改正。
最后,谢谢法庭给予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谢谢人民陪审员!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杨乾举律师
2014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