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庆律师根据保定某某公司的委托,受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该公司诉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后,结合法庭确定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被告自2012年2月29日开始至2013年3月14日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货物,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56556元,该款项系被告累计欠款,原告提供两张欠条、发货单和账目明细表证实原告的诉求,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亦承认欠条的真实性。因此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承认欠条的真实性,不认可欠款数额,且称不知道欠多少钱开庭亦不事实求是陈述欠款数额,在开庭以前,法院调查事实时被告称可能是12万多,可以看出被告对同一事实有截然不同的陈述,自相矛盾,明显是故意为之,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明争议数额的还款凭证,故被告答辩法院应不予采信。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庆
年 月 日
本案在保定李庆律师的代理下,经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