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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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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0-10-23

一方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张先生不愿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张先生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诉讼中发现张先生的妻子已将夫妻共同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李律师与张先生协商后,随即提起了买卖合同无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拒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奈,李律师协助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先生的妻子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在分割房产时按房产评估价格张先生分得了60%的份额。(见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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