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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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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商标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0-10-19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镇经知民初字第0001号

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董事长

被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18号

代理人:张宏伟、林晓玉 系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扬中中电电工设备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经营地在南京市,且该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本案应属涉港纠纷,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内,属于本院管辖区域范围。被告虽为合资企业,但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所涉纠纷不属涉港纠纷。本院已经批准可以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任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将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凯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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