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厦门某公司与王某、张某2008年9月8日签订一份有关漳州某工业公司动产与不动产转让的合同,约定漳州某工业公司的厂房、设备及流动财产转给厦门某公司,厦门某公司支付349万元转让款,并约定如未付款,按总额支付3%月违约金(简称合同一)。同日,双方又完善了该合同中部分条款,并约定未付款,合同归于无效(简称合同二)。两合同都约定王某、张某应在收到首次付款10万元后的10日内办理有关漳州某工业公司的营业执照过户手续。事后,王某、张某未为厦门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过户手续,厦门某公司也未再支付款项,但自2008年9月9日起开始投资管理运营工业公司。2009年2月1日以工人工资未发为导火线,致工业公司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关门停止生产,双方各派保安管理财产。2009年6月27日王某、张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诉至漳州市漳浦县法院,后法院因双方当事人不在管辖区域且标的超200万元为由将案件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此期间,2009年11月4日厦门某公司据于同一合同事实,以资产转让合同解除案起诉王某、张某至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要求因对方违约解除并赔偿投入的损失137万元,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开庭审理,厦门某公司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或将据于同一合同事实的漳浦法院资产转让纠纷案提至中院、两案合并审理。
二、两审判决
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厦门某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369万元,违约金53.044 万元。理由是虽然两份合同都约定为资产转让,但厦门某公司目的在于取得工业公司的电镀特别许可经营,且已接管经营,应为股权转让。同日的两份合同都是有效,但合同一应为定案依据。同时,认为漳浦法院资产转让纠纷案与本案无关,也不存在本案须以漳浦法院资产转让案审理结果为前提。厦门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认为1、漳州工业公司在2009年2月1日给厦门某公司的盖上工业公司公章的通知中已表明转让方为工业公司,转让所得也应归工业公司,进一步证明应为资产转让纠纷而非股权转让纠纷;2、一审程序错误,两案应合并审理,否则剥夺厦门某公司的诉权。即高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仅改变公章已移交厦门某公司的事实认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章已移交,应认为未移交。
三、律师坚信
承办本案的李律师与何律师坚信中院与高院的一、二审判决系人为错误,一定要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当事人一公平正义。本案一、二审无法超越的程序障碍:1、一、二审程序错误,本股权转让纠纷与厦门某公司起诉的资产转让纠纷必须合并审理,否则,就无视厦门某公司就同一合同认为且有足够依据认为合同属资产转让(整个合同都写为资产买卖)而提起的资产转让纠纷案,从而最终剥夺杰公司的诉权,而这是为程序正义所不容许的;2、有开户行对账单表明至2009年2月1日公司停止经营前工业公司的账户仍在王某、张某掌控及使用中,公章仍在王某等股东手中,而2009年2月1日工业公司给厦门某公司的通知则清楚表明转让款系工业公司的资产转让款,也表明工业公司认可是资产转让即资产买卖关系,省高院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已书面提出要二审法院调查工业公司账户往来的原始凭证,以证实公章并未称交,但高院不予采纳,显属可以再审的情形,这障碍二审法院无法能够逾越;3、本案中两份合同都为有效,没有理由以王某、张某提供的版本即合同一为定案依据,而不采信厦门某公司提供的更为完善的合同版本即合同 二,即没有理由不以此确定合同性质为资产转让纠纷而审理并判决合同解除及赔偿厦门某公司的损失。
四、再审胜利
1、2011年元月23日在最高院提起再审,并附上最高院再审所需的全部电子文本;
2、多管齐下,律师于2011年5月15日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作出抗诉申请;
3、201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申字第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最高院作出努力协调双方,并给予对方晓之以理。王某、张某在迫于案件再审对其不利并可能分文不得且须赔偿的压力的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280万元转让款厦门某公司分两次支付,首次140万元在股权登记过户后支付,另140万元作为转让方无债务无对外担保的保证金在股权登记过户后押于法院,并在过户后每满一年从法院支出70万元。
五、一路感想
1、本案是从中国基层法庭一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历经基层法庭、县法院、市中级法院、省高院、最高法院而结案。
2、中院、高院的错误判决导致走上再审之路,这是律师所不愿意的;
3、忠言相告当事人,不要被威逼利诱而让步,在征求高学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意见后,作出理智的抉择;
4、我们的公司企业千万记住:控制好经营中的风险,务必建立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一句话——事情最好控制在自己手上,而不要交到别人手上,即不要把本可以自身控制的事务交给法院处理,有关风控体系建立请参考李律师中国投资贸易律师网,www.98lawyer.com
5、再审之路漫长与坎坷,公司在信任一名律师并委托后应积极配合在过程中进展的事务安排与步骤调整,方可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厦门某公司一路走来,积极配合律师的全部工作;
6、相信法律,律师对案件的正确把握与实战技能的应用至关重要,一定要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同时相信一名负责任有高瞻远瞩律师与法院的沟通能力是无可代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