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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春律师
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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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10-1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经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情况已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事实不持异议,现就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予采纳。

一、 被告人沙某某主观恶意不深,犯罪动机及目的比较单纯,系一时

冲动所致。

1、本案并非双方夙仇所致。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之间本无矛盾,被告人故意伤害,起因于其哥哥与被害人一时发生的冲突,如果没有该事件发生在前,便不会有本案发生在后。

2、被告人犯罪动机比较单纯。被告人遇事不冷静,做出不应该做的犯罪行为,但其动机比较单纯,系受手足亲情影响,打抱不平,其主观恶性有别于一般的哥们义气。

3、被告人并非寻人施暴。被告人在查看自己被征迁的房子的途中,偶遇被害人后才实施的伤害行为,被告人不是特意行凶报复。

4、被告人并非备刀行凶。据被告人供述,其刀是从案发现场工地上捡到的,这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并非有备而来,蓄谋作案。

5、被告人仅伤害被害人一刀。据法医鉴定及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背部被捅一刀,该情节表明被告人并非不择手段,不计后果。

二、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能够遵纪守法,没有不良的违法犯罪记录,犯案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2、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从公安侦查到法庭庭审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庭审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给其改过自新、好好做人的机会。

4、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支付被害人医疗费,被害人得到有效救治,同时双方业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了20万元,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认罪,并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且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双方的矛盾得到彻底化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夏邦华 刘荣春

201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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