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项目工地提供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共计向被告一提供价值为146700元混凝土,但被告拖欠货款至今,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
在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积极取证、联系说服被告,与被告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一次性支付了146700元货款,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