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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定合同但存在“缔约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4-08-27

案情介绍

最近浦东法院审结一起因“缔约过失”而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案件是由于一家“进出口公司”与另外一家“机电公司”双方多次进行磋商,主要是委托“机电公司”加工某一出口配件,由于该配件要求条件苛刻,为此“机电公司”根据“进出口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设备、场地进行了整改,并为此新购置了一些设备,投入50多万人民币资金,以上改造项目经过双方代表现场确认并认可(有来往传真、信函为证),但后来“进出口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签定《加工承揽合同》,而是转而与另外一家“机电公司”签定《加工承揽合同》,并以国外客商指定为理由。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进出口公司” 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对此给“机电公司”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赔偿。

律师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只有签定合同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成立前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保密、通知、协助等合同的随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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