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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卿律师
山东-淄博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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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4-08-26

一、基本情况

20134月,XX股份有限公司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有XX区的两家公司提供担保,同时XX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按照XX银行的要求在XX银行事先拟好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意担保承诺书》上签字。一个月后,即2013523日,刘某去世。现在XX银行要求刘某的继承人刘某某、孙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1000万元。刘某某、孙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

二、律师观点

(一)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属无权处分,该行为无效。

孙某某(刘某之妻)之前对担保毫不知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本案涉及的贷款担保数额高达1000万元,刘某本人无权自己作出以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决定,该行为应属无效。

(二)借款尚未到期保证人死亡,要求继承人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XX股份有限公司向XX银行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4月至20144月,借款一个月后,担保人刘某死亡。在此情况下,XX银行要求继承人刘某某、孙某某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主要理由是,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主债务还未到清偿期,保证担保之债尚属或有债务,而以遗产清偿的债务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实存在的债务,而不是或有债务。故在此情况下,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尚未产生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此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之债。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应因保证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在此情况下,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该问题,曹士兵(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认为:应当区分主债务到期和未到期两种情况,主债务到期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没有定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遗产不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三)与身份相联系的担保因担保人死亡而消灭。

XX银行在借款给XX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经有两个公司为该项借款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按照XX银行的惯例,所有借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在XX银行事先拟好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意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并作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担保的承诺。由于该承诺是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作出的,与保证人主体身份、资格有特定联系,具有人身属性,保证人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已死亡,与其人身直接联系的保证也应归于消灭。

对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应否由保证人的继承人承担这一问题,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认为:以保证人具有一定之资格为前提而负担保证债务,因保证人之死亡而消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刘某在《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意担保承诺书》上签字,涉及家庭财产担保部分无效;刘某某、孙某某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无需为已消灭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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