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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刷银行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4-08-23

陈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

201216日,原告申请开办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业务,被告经审核后发放了卡号为62290921100379**** 的某某通借记卡,该卡背面注明:“1.本卡为某银行某某通客户的专属借记卡。2.本卡属某银行所有,使用本卡须依照某银行某某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办理。3.本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卡密码应妥善保管。4.拾获本卡请交当地某银行,原告同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留有陈某签名。截至201264日,原告在该借记卡账户内共有资金总额为566,810.37元。 20126217时左右,原告通过被告短信,得知其持有的前述某银行借记卡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进行了四笔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万元、 15万元、10万元以及14万元,共计54万元。2012621718分,原告就前述某银行借记卡被盗刷向110报警,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应当对储户尽到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件交易密码如何泄露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和存款安全保障责任的银行对持卡人是否存在泄露密码等违约使用借记卡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答

1.储户办理借记卡将资金存入银行后,与发卡行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其存款资金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储户作为持卡人享有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

2.案外人通过侵权手段损害储户的债权,导致银行无法履行储蓄合同义务,银行作为提供银行卡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对借记卡技术缺陷引起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结合对储户和银行的利益衡量分析,在交易密码如何泄露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和存款安全保障责任的银行对持卡人是否存在泄露密码等违约使用借记卡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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