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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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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获得胜诉
更新时间:2014-08-2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获得胜诉




深圳律师谭小虹导言: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获得胜诉,为被告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A公司)避免经济损失860万元,深圳A公司对于笔者的代理效果感到非常满意。

谭小虹律师提示:在分析案件时,律师需要具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对于案件的胜诉具有关键作用。

基本案情:

原告:吴**

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川B公司

被告: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A公司)

代理律师: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谭小虹

原告诉称:2011年X月X日,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A公司签订《拆迁合同》,约定由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全包方式承包深圳A公司位于深圳市*****“AAAA商业楼”(即AAAA综合市场)商户搬迁补偿事宜及整栋楼体的拆除工程,深圳A公司向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承包费。随后,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找来原告,租用原告挖掘机、拖车等机械,并与原告签订了《炮击租赁协议》。然而,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银海公司的行为属非法强拆,各商户与两被告在现场发生强烈冲突,引发“深圳强拆商户事件”,各行政司法部门已介入处理此事。原告的机械也在当晚被公安部门扣押,共11台机械,直至2012年X月X日才返还原告,原告为此受到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55万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深圳A公司委托谭小虹律师代理本案。笔者认真研究了整个案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拟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

深圳公司律师团队-谭小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1、法律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及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不得创设连带责任。

2、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深圳A公司与原告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3、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被告深圳A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不是被告深圳A公司,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深圳A公司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深圳A公司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

4、被告深圳A公司与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特别强调,被告深圳A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行拆除楼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原告与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被告深圳A公司不知情。

5、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深圳A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理由是被告深圳A公司非法发包。我们认为,无论是合法发包还是非法发包均是合同关系,以合同关系的理由去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说,被告深圳A公司与被告四川B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最终深圳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获得胜诉。谭小虹律师为被告深圳A公司避免了800多万的经济损失,被告深圳A公司对谭小虹律师的代理效果感到非常的满意。

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谭小虹律师办案总结:

1、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在写起诉状时,一定要认真,要反复思考自己的理由部分是否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不能粗心。

2、要熟悉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进行逻辑分析。

3、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是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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