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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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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非法采矿案(缓刑)
更新时间:2014-08-22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谢某因参与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此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谢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


案情分析:

经本律师介入调查了解,谢某系收他人邀集参与非法采矿,其所占股份为3%,并且未参与组织管理,应当认定为从犯。谢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谢某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属于悔罪态度好。综上,谢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非法采矿所造成资源破坏鉴定数额有利的情况下,可以争取缓刑。


审判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案情,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谢某具有从犯、自首、悔罪态度好的情节,判处缓刑。


法律条文: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24条: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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