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认定,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1日入职被告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于2011年10月28日在工作中摔伤,导致双跟骨骨折入院治疗。2013年11月经司法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xx元,即时过付。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