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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第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4-08-21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2008)邹刑初字第279号起诉书指控:邹平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李某,未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等权利人许可,非法印刷了《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新日语基础教程1》《语文》等书籍共计1640000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多万元,此事后经权利人举报事发。20088月李某被邹平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在开庭过程中法庭辩论环节,本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涉案书籍已经查扣,没有流入市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2、李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初犯3、认罪态度好。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最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邹刑初字第332号判决,认定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

00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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