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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辉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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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与劳动关系区别
更新时间:2014-08-18

【案例简介】曾某与环卫所签订《承包垃圾房管理协议》,垃圾房内废品由曾某收集,出售收入归曾某,环卫所每月收取100元管理费,承包期间,环卫所不负责工资、保险等,不久全区发生"非典"疫情,环卫所对此期间不能捡垃圾的曾某等承包人员每月发1200元补贴,曾某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1.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疫情补贴的性质?

1.双方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自己承担经营风险是区分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约定劳动者自行经营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特征.双方合同明确环卫所不支付工资,曾某收益取决于劳动成果多少,具有风险性,这与劳动报酬具有本质区别,且环卫所无须承担用人单位所须承担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义务,相反曾某还需向环卫所支付每月100元的管理费,故双方间仅为承包经营关系,非劳动关系.

2.疫情发生后补贴不能视为工资.至于疫情发生后的补贴,系在疫情这一意外事件情况下,环卫所为维持承包关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该补贴并非与劳动相联系,并不能视为工资J丶彭啊以万间的承包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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