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夏辉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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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基价的确认标准 ——是否算员工,如何来证明?
更新时间:2014-08-18


李某与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期限自2007812009731的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为李某发放了劳动手册、工作证.20081017,科技公司及关联公司联合作出决定,称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户密码,构成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理.之后,科技公司开具了退工证明.李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1.李某的用人单位是科技公司还是其关联公司? 2.违纪是否成立?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分析】:

1、李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为证明其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工作证等.劳动手册、退工证明是用人单位证明用工情况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如实记载,非用人单位不得代为办理,工作证更是用人单位不得代为办理,工作证更是用人单位对外证明持证人系本单位职工的直接证据, 应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科技公司指称李某违纪事实无法确认.

科技公司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之便, 泄露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户密码,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无法证明李某确实存在科技公司所述的违纪事实,亦无法证明造成的后果,故科技公司以李某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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