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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08-17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94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畈田村10组。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1970年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王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判 长 王 献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叶 芹 弟

二〇一四年八月

代 书记员 王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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