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老爷子的房子我还能继承吗?
李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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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专职律师

“李律师,你看我们家老爷子的房子我还有份吗?”家住硚口区的江先生一见到我就着急地问。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原来江先生是因为家里继承的事情犯了难。

先生的父母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老大、老二和老幺,江先生排行最小。1992年,父母相继过世,遗留了一套老宅,面积约237平方米。父母死后,房子一直由老二一家居住。2000年,老二腾出一间给儿子做婚房使用,并自行出资对房子进行了部分改建翻新。虽然父母过世,但三个兄弟关系不错,逢年过节也都有走动,直到6月份,老宅被划入武汉拆迁范围……

得知老宅要拆迁的消息,老二背着江先生和大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收取了补偿款。没过多久,先生和老大从老邻居那里得知此事,气愤地找到老二,要求三人平分房屋补偿款。谁知老二非但没有任何歉意,还拒绝平分,声称老大和江先生的主张已经过了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过了那么多年,江先生和老大到底还能不能继承老宅的拆迁款?是不是就像老二说的,已经过了时效?

先来看看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到底该怎么算?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按照此规定,自1992先生父母过世后继承开始,至今已经22年,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在本案中,两位老人过世后,三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均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视为三人均接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变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该房屋一直由老二居住,但该房屋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一直处于未分割的状态,现在继承人主张分割,实质上是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属于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民他字第12号批复中就明确表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因此,江先生和老大可以主张继承遗产,法院应当参照管理使用和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听了我的回答,江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李律师,多亏了你,要不我和我大哥就被忽悠了!”江先生略显激动,当即委托我帮他处理此事。后来,这个案子的结局和我的判断一样,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江先生和两个兄弟均有权继承老宅的拆迁安置费,我的当事人江先生请求的115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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