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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重建父母老房,不属于父母遗产
更新时间:2014-08-10


子女重建父母老房,不属于父母遗产



案情简介:



王先生有姊妹五人,自己一人为男丁是家中老大,六十年代父亲去世,后与母亲将其他姊妹拉扯成人,80年代女姊妹四人将母亲接到家中轮流居住,后父母所有的四间草房因母亲离开后年久失修而倒塌,老房倒塌两三年后,王先生向村里申请在父母老宅基地上重新建设砖瓦房三间,村委同意建设,随该房未办理产权证,但是村里认可王先生为此房所有人,后新建房屋一直由王先生使用。2013年王先生母亲去世后,其他姊妹共同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王先生建设的房产。后王先生委托我代理此案认为,王先生父母的四间草房因自然原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在老房倒塌时该房屋上的所有权利因物的灭失而丧失,因此原告不想有继承权,或是说其有权继承的房屋已灭失。另外,老房倒塌两三年后,王先生重新向村里申请在老宅基地基础上建设新房并获批准,实际是通过新建获得了三间砖瓦房的所有权,另外,根据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倒塌两年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综上,王先生姊妹对此房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裁判:



城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老房已经灭失,新房不能证明属于父母财产,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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