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胡丹丹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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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4-08-04

案情:

201091日张某进入陕西某某集团公司工作,20115月份被借调到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一直到20128月份。陕西某某集团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借调协议约定:在张某借调期间,由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代发张某的工资,并为张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张某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离职,并于201374日向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与陕西某某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14104元;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2196元。

胡丹丹律师接受陕西某某集团公司委托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措施,其诉讼时效应从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张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答辩意见。

最后,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胡丹丹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张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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