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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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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保险律师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4-08-02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理赔依据

交通支队认定的事故同等责任与法院判决不一致的,保险公司应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予以理赔。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系涉案轿车的车主,该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内,被上诉人驾驶涉案轿车与案外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案外人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被上诉人、案外人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案外人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被上诉人,经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在尚未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理赔。

律师解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期间,被上诉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赔偿的数额系经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该款符合上诉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条“被保险人或其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被上诉人的必然损失,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付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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