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给乙公司建筑钢结构瓦房,合同签订后双方按时履行合同。房屋建好后,验收时出现了质量问题,后乙公司也把尾款扣住,后双方协商处理未达成一致协议。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质量损失,并承担违约金。经评估乙公司的质量损失为24万元,鉴定费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全部成当。一审结束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尾款30万,一审法院判决乙方支付尾款。甲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提出上诉,以鉴定机构无资质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经双方约定指定某机构重新鉴定,损失为22,5万元,鉴定费3万元,重审后,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有损失25.5万元,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赔偿质量损失又提出上诉,二审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甲公司放弃工程款判决内容,乙公司赔偿甲公司6万元工程尾款。
马拉松式的案子终于结束。双方为该案损失不少十万,所得到的是一身疲惫。
我的总结: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