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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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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4-07-30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例

案情:201219,案外人H公司给原告A彩瓦厂出具B银行票号为GB/0103020347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279日。原告A彩瓦厂收到承兑汇票后在该承兑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但并没有在被背书人一栏内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之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转让给被告C公司,C公司转让给D公司,D公司转让给E公司、E公司转让给F公司、F公司转让给被告G公司。上述背书转让在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2012223日原告A彩瓦厂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被告G公司持该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报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票号为GB/0103020347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之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诉争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问: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G公司提交的票号为GB/0103020347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真实,交易形式规范、完备;除非原告A彩瓦厂能够举证证明其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事实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举证证明被告G公司、被告C公司等违法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否则,原告A彩瓦厂难以胜诉!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票据律师:韦福田


20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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