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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责任纠纷案例
韦福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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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保证责任的免除

基本案情:

甲银行与案外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出具三张承兑汇票。后甲银行又与乙公司兑汇票签订承兑保证合同,由乙公司保证责任。后案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存汇票款。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甲银行出具的内容为:“甲银行与案外人签订的承兑协议由我单位提供担保”的证明函上签字。

咨询:

保证期间过后,甲银行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甲银行未在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函中,没有催收逾期贷款以及乙公司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证明函不能认定甲银行向乙公司主张了权利。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保证期间已过,甲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票据律师: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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