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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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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票据律师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4-07-30

假汇票导致无法兑付的双方财产返还

裁判规则:

持票人与他人相互进行了承兑汇票的操作且均无欺骗对方的故意,由于汇票是假汇票导致无法兑付,应当相互返还各自的财产。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约定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乙公司贴现,承兑汇票若有差错甲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双方当事人向出票行查询汇票,得到票据系“确属我行签发请解付”结论后,由乙公司扣除贴现额后向甲公司开出银行本票一份并进行贴现汇票。但乙公司承兑汇票时,出票行以汇票时假汇票为由退票,且乙公司并不具有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

问:本案中应如何确定双方票据损失责任的承担?

律师解析:

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出票行的信任,相互进行了承兑汇票的操作。双方均不是汇票创设着,且均无欺骗对方的故意。由于汇票时假汇票,导致乙公司无法兑付,且乙公司不具有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双方相互返还各自的财产,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乙公司所贴现的款项,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汇票,乙公司应自行承担贴现额的损失。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票据律师: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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