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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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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票据律师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4-07-30

出票人破产,银行承兑汇票过期2年仍有效!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2,某保温瓶厂向某建筑公司开具了一张以保温瓶厂为出票人,建筑公司为收款人,由某工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91221日。2009824日,该汇票几经背书由某饮料公司持有,该公司向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在受理并支付了贴现金额后,取得了该张汇票。汇票到期后,由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亦未在汇票到期后的二年内行使追索权,致使其票据权利丧失。另外,保温瓶厂因资不抵债,于汇票时效期限届满后宣告破产。20121023日,农业银行持汇票到工商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遂于次日诉至法院,向工商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问:银行承兑汇票已过期2年,农行的诉求为何会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不以相对人受有利益为前提。

农业银行在办理贴现并支付对价后,合法地成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并享有票据权利。其后,由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农业银行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而消灭,故农业银行选择出票人或承兑人向其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因此,法院支持了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票据律师: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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