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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票据律师经典案例之票据被除权相关权利如何救济
更新时间:2014-07-29

淄川票据律师经典案例

之票据被除权相关权利如何救济

【案情】

2011814,某物资公司向某钢管公司购钢管,向钢管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7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1222。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并依次有CDEFG公司在该票据上进行背书,物资公司收到该票据后,又背书给H公司。20111230H公司将该汇票退给了钢管公司,称银行拒付。钢管公司即又向H公司支付了该票据的金额。经查:201193A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某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法院受理后发出了公示催告,并于20111211作出判决,判决该汇票的权利归出票人A公司享有。2012115,钢管公司将该汇票退给了物资公司,要求物资公司重新支付该票据的票面金额,未果。2012611,钢管公司以物资公司、ABCDEFG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和相关费用。
【问】
钢管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
一、票据已被判决无效,票据权利即已丧失,依票据纠纷主张权利无法得到支持。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票据权利即已是无本之末,已与该票据分离,再行使票据权利于法无据。

二、钢管公司可依买卖合同向物资公司请求支付货款。钢管公司虽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可依票据关系的基础民事关系直接向买卖合同的对方请求支付货款。票据关系的产生必然以基础的民商事关系为基础。当票据权利丧失后,基础的民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可依此向直接与其发生民事关系的债务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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